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17第5201号


2017-11-14  来源:本站

  沈新华因保管不善,将武昌区友谊大道嘉和·阳光水岸4栋2单元8层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31267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新华
2017年11月14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