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晶因保管不善,将东西湖区107国道北、一清路西东兴·阳光都市A栋2单元9层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国用(2011)第11070595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东2011006061)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晶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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