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第8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7年10月1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67880304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334号兆城 沁园1栋2层04号 | 更正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47479号) 抵押权中的担保主债权数额,主债权数额由61.4万更正为49万 |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