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90号
根据(2024)鄂0103执3001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68762号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5016005GB00302F00270075 | 汉阳区墨水湖南路8号御水华城3号地块三期(兴华·御水澜湾)11栋1单元21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