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3787号
根据(2024)鄂0114执恢137号之二,李敏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8063号 | 方连涛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07013GB00106F00010006 | 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12号1栋3单元2层2室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4)鄂0114执恢137号之二对该房屋强制过户到李敏名下,因未提供原不动产证书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