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第1057号
根据(2021)0104执恢275号之一,武汉静美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蔡2015008205 | 武汉飞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德祥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14007035GB00237F00020071 | 蔡甸区蔡甸街临嶂大道汉乐馨苑1栋二单元9层01室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1)0104执恢275号之一,对刘德祥名下蔡甸区蔡甸街临嶂大道汉乐馨苑1栋二单元9层01室强制执行过户。刘德祥未办理房产证,权属证号为蔡2015008205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