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华因保管不善,将蔡甸区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齐联里40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汉国用(93)第18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蔡20061745)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正华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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