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0第779号
根据(2019)鄂0105执恢67号之三、(2019)鄂0105执恢67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20966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07005GB00068F00020017 | 汉阳区鹦鹉大道448号桥机嘉园9栋1单元8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