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0第2332号


2020-07-29  来源:本站

  朱金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青宜居12栋1单元18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交2013)第436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2013006376)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金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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