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全程网办”的通知


2020-07-23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业务“全程网办”的通知
 
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各区金融局(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方便金融企业和办事群众,简化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推进“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零资料、无现场、全自助”的“全程网办”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全市范围内,商业银行通过“鄂汇办”湖北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登记,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银行主体资格备案的,可以在网上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
(一)抵押权首次登记
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和抵押人双方可以在网上共同申请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即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1.抵押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2.抵押财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无预告、抵押、查封、异议、公告、声明等现势限制性信息;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已经依法签订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网上单方申请办理单位和个人贷款业务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1.抵押财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无查封、异议等现势限制性信息;
2.抵押权人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
3.债权已经消灭(贷款已结清)。
二、实行零资料自助申请
抵押人在商业银行签订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时,可以通过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商业银行按照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填写合同编号、抵押方式、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信息。贷款结清后,商业银行网上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直接提交贷款已结清的债权消灭信息,原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由商业银行自行作废。
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直通互联,商业银行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信息、抵押结清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系统间实现直接调取推送的,商业银行申请登记时可不再填写相关信息。
三、实行智能自动办结
不动产登记机构充分运用申请人基于信用承诺提交的登记申报信息、部门间共享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数据核验、人脸识别等方式查验申请主体身份信息、登记权属信息、限制性信息等,自动完成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和登簿,商业银行网上自助缴纳登记费、自助获取登记结果。
四、推行告知承诺制
(一)推行承诺申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法人账号使用管理制度,对“鄂汇办”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的法人账号及密码加强账号的管理,对网上办理固定专人并加强监督。开展“全程网办”登记服务时,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贷款抵押业务开展情况,落实抵押人身份、不动产抵押物核实要求。加强申报一致性告知和信用承诺管理,商业银行承诺抵押登记申报信息与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一致、抵押注销登记申报信息与贷款结清情况一致的,可在登记申请时填报相关信息,不需再提交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贷款结清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纸质件、电子件或影印件。
(二)建立登记结果抽检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程网办”登记结果抽检机制,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检方式,重点核查抵押登记申报信息与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的一致性、抵押注销登记申报信息与贷款结清情况的一致性,加强业务质量管控。
(三)加强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不动产登记,或者重大填写申报失误导致登记错误的,作为违法失信行为,将记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银行主体资格备案系统,停止相关银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组织。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事项的宣传,引导群众、商业银行通过“全程网办”办理抵押登记,做好向群众和商业银行的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
(二)方便群众“不见面”办理。商业银行应当在已经设置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积极推行“全程网办”登记服务,由企业群众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逐步升级改造为“远程不见面”、“零跑腿”,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三)建立会商机制。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反馈,两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及时研究处置。
(四)建立处理机制。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过程中,对商业银行抽查问题多、管理不当、投诉事件频等问题,将采取叫停整顿、退出服务、依法处置等手段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0年7月22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