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和原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深化登记金融协同服务工作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23〕2号)的相关规定,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优化“带押过户”模式,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解决存量房交易过户中“转贷”办理时间长、交易风险高、资金负担重的问题,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实现便民惠企目标,推行公证机构监管资金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
(一)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指申请人在办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公证事项(含继承、赠与、存量房交易、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等)后,可通过在公证机构“一窗受理”实现“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事联办。
(二)指导操作流程
1.在公证机构推行“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在办理继承、委托等公证的同时,可一并提交涉公证业务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公证人员受理公证事项的同时,按登记程序一并收取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专线,录入上传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和公证结果文书、相关资料影像件等资料。申请人可选择领取电子证照、自助打证、邮寄领证等方式,实现申请人在一个窗口即可完成“公证+不动产登记”。公证机构提供免费的延伸代办服务。
2.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专线及时受理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事项,及时完成审核、登簿。
二、公证参与“带押过户”
(一)公证参与“带押过户”,即公证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存公证规则》等规定,对交易资金以公证提存方式进行监管,以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确保交易安全的模式。
(二)指导操作流程
1.公证机构参与“带押过户”,公证机构设立独立的公证提存账户,在买卖双方以及双方贷款银行四方的授权基础上,可将房屋交易首付款以及银行贷款均提存至公证机构提存专用账户,由公证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在预告登记(房屋转移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以及原抵押权注销等登记事项完成后,公证机构从提存的房款中归还卖方银行本金和利息,结清卖方贷款,将剩余房款转给卖方。
2.若因为查封等各种特殊原因,房产被限制无法过户,则卖方抵押注销、房产过户、买方抵押设立三项业务同时停止办理,公证机构同步将业务退回原始状态。
3.公证机构参与“带押过户”指导意见由市公证协会负责制定,规范业务流程。
三、建立信息共享应用机制
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实现数据共享。
(一)在原有政务服务数据互通共享的基础上,市公证协会负责升级全市公证管理系统,实现涉不动产登记电子公证书的上传,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开放查询端口,有效防止当事人以伪造、变造公证书骗取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负责优化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证业务所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公证机构的实时互通共享。
四、工作规范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司法局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工作情况及需求热点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分享工作经验和代表性案例,确保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指导公证机构公示收费标准,按规收费,优化、完善公证提存公证程序,确保提存账户安全合法,监督公证机构公证书质量,保证其真实准确性;积极开展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等延伸服务、“一站式”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参与“带押过户”和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相关指导意见,规范业务流程。
(三)提升服务效能。公证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办证方式,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创新服务方式,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成本最低、服务最优的公共法律服务;要充分发挥预防性司法制度优势,协调配合相关机构,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提高“一窗联办”服务水平,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
(四)建立健全联络机制。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与辖区公证机构建立健全联络机制,做好纸质档案移送和建立疑难问题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纸质档案及时归档。相关“一窗联办”事项以及参与“带押过户”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机制。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4日